张某某、潘某某1诉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行政批复案 多阶段行政;外化效果;实际影响
案由:
行政批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洪宇

阮晓强

陈萍

代理律师:

张合刚

易海燕

王道才

法官解说
被诉批复是否可诉是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本案中,被诉批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分析如下:
一、被诉批复系多阶段行政许可中的前阶段行政行为,其已产生外化效果并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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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批复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
原告(上诉人):潘某某1。
原告潘某某1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公务员,系潘某某1妻子。
上列原告张某某、潘某某1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才,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刚;审判员:赵全生;人民陪审员:黄守志。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宇;审判员:阮晓强、陈萍
6. 审结时间
一审时间:2014年5月19日。
二审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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