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不服孝感市孝南区税收财政物价大检查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孝感市孝南区供电局路灯工区

孝感市孝南区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孝行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 单位:
被告孝南区“三查办”在接到举报路灯工区设有“小金库”之前,孝南区供电局已发现了路灯工区设有账外账,滥发钱、物这一现象,并由局财务科对路灯工区的财务账进行了清查,清查后作出了处理意见,要求每位职工退钱2500元,已安装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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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1996)孝南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孝行终字第78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向某,男,34岁,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供电局路灯工区职工,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孝南区“三查办”)。
法定代表人:丁某,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正天孝感市孝南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舒艮钟;审判员:陈继平涂自敏。
二审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华立;审判员:熊善初;代理审判员:陈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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