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李某抚养费案 民事 离婚 抚养费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供电维修大队

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采油作业一区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1)辽河基民一初字第794号
审理法官:

段玉文

高坤

陈萍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是被告是否应给付抚养费,给付多少。由于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被告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双方离婚协议虽有约定,但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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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辽河基民一初字第794号
2、案由:抚养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男,2004年1月15日生,汉族,儿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2(原告父亲),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供电维修大队职工,住址同原告。
被告李某,女,1978年 7月3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采油作业一区工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玉文;人民陪审员;高坤;人民陪审员;陈萍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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