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薛某抚养费纠纷案 抚养费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

北京佳艺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少民终字第135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邢述华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中“离婚协议”属性应如何认定?
本案中争议焦点的产生即源于张某与薛某1于2008年5月4日所签订“离婚协议”的属性问题。按照当前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有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和通过司...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125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少民终字第13516号。
2.案由:抚养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淑华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薛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薛某1,住址同上,系薛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北京佳艺天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黄雪芹。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邢述华张春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