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周某抚养费案 子女抚养费负担 诉讼时效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苏州市苏锦一小

苏州市平江区金诚法律服务所

苏州工业园区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苏州金阊区正华婚姻咨询服务部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侃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抚养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涉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认定。而对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界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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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少民终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抚养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顾某,女,汉族,苏州市苏锦一小学生,住苏州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顾某的母亲),汉族,无业,住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全生,苏州市平江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周某,男,汉族,苏州工业园区汇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员,住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骆某,男,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郑某,女,汉族,苏州金阊区正华婚姻咨询服务部职员,住苏州市金阊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鞠琳。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绮;审判员:贾赞;代理审判员:郑四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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