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持械;共同犯意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孝昌县粮食局

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2012)鄂孝昌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小零

范波涛

刘俊

代理律师:

刘永前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当聚众斗殴中只有一个或部分参加人临时持械时,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均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情况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聚众斗殴而预谋持械,并在斗殴中使用械...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2012)鄂孝昌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聚众斗殴。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新华。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X、黄2X,男,1953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孝昌县粮食局职工。
辩护人刘永前,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1990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
被告人丁某2,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
被告人丁某3,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小零;审判员:范波涛;人民陪审员:刘俊
(六)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