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世纪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某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承包工程;实际施工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霞

潘航宇

胡正祥

代理律师:

李志全

陈俊

法官解说
从本案提供的相关证据:1.第三人齐某以被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告公司与第三人齐某之间签订的《道路改造工程Ⅱ标段内部施工合同》;3.被告公司提供单位公章及企业账户; 4.第三人齐某支付部分材料款凭证等。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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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新世纪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全,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全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信阳市申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保卫科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上诉人)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霞;审判员:潘航宇、胡正祥。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买戈良;审判员:杜亚平、付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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