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吴某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提示和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27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晓燕

余多成

王朗

代理律师:

李厚民

陈文国

法官解说
该案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故本案判决适用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案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1.保险条款免责事由提示方面。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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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27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厚民、陈文国(实习),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保河南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李万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翠,该公司法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李国强;审判员:房岩;人民陪审员:李强。
二审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谭晓燕;审判员:余多成、王朗。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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