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政义务;物权公示效力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表面上原、被告之间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市住建委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但本案发生的原因却在于房管部门以涉案房屋存在预售登记备案行为为由,使法院对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李某的执行程序受到影响所致。此外根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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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1号。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晶波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立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审判员:史立新;审判员:李旭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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