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义海律师事务所

局法制科

局土桥派出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法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聂红宾 单位:
首先,在本案中涉及的是赔偿请求的举证责任及其事实的认定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部分举证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二份工地值班人员的证词证明其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己没有受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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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9)五法行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法行终字第1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志强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局土桥派出所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审判员:贾军李韵桃。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红宾;审判员:马勇;代理审判员:付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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