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慧某典当行诉海口九星印务有限公司等抵押借款案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师范学院印刷厂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1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黎涛 单位:
1.典当行能否从事抵押贷款的业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3日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有限,未经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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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经初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115号。
2.案由:抵押借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海口市慧某典当行(以下简称慧某典当行)。
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海口九星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海南师范学院印刷厂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芳河;审判员:黎涛;人民陪审员:王莉。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宁波;审判员:张玉萍张爱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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