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邮电局诉邓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包头市律师事务所

局法律业务室

内蒙古华夏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报社

包头市承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法民再字第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夏肇隆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及法院审理的重点是邓某向新闻界投诉有无诋毁、诽谤邮电局名誉的故意,其行为及投诉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但是,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没有把握住这一争执焦点和审理重点。关键在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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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4)青民初字第148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包民终字第305号。
再审调解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内法民再字第68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包头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翟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贾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英伟包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宋某,该局法律业务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二审、再审):沈静茹内蒙古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邓某,男,40岁,汉族,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报社记者。
诉讼代理人:肖平包头市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一兵;审判员:董淑兰张玉萍。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天祥;代理审判员:赵晓华刘方。
再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奇牡丹;审判员:苏秀梅;代理审判员:杨明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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