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潢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潢川县华侨实业公司

信阳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信中法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德斌 单位:
该案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
1.被处罚主体问题。原告杨某认为:华侨商场系潢川县华侨实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原告个人与华侨实业公司是承包关系,应处罚潢川县华侨实业公司,处罚个人属主体错误。被告潢川县工商局举证证明,原告杨某系潢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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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1994)潢行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信中法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及暂扣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36岁,潢川县华侨实业公司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郑永军信阳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潢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潢川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邬某,该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某1,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启政;审判员:钱文友越志立。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斌;代理审判员:崔仁海许立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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