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案 医疗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桂市民终字第7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勇 单位:
1.关于案件的定性。
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被告在原告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本案被告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了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虽然被告的过失行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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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00)秀民重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桂市民终字第751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桂林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高翔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擎柱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雷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该院副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汤某,该院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桂如;审判员:刘春辉秦好成。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敏;审判员:熊英;代理审判员:丁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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