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行政复议;驳回申请;维持决定;行政诉讼被告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行终字第3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吉人

王岩

郭贵银

法官解说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种类主要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履行决定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行政复议决定种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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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行初字第15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行终字第32号裁定书。
2、案由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
原告(上诉人):周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大统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翁祖亮,区长。
委托代理人吕忆农,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孔令毅,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浩方;代理审判员:张璇;人民陪审员:马慧林。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人;助理审判员:王岩郭贵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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