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赵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自首)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26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振宇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在不讨论特别自首的情况下,构成自首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到案具有主动性,二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案中,行为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故赵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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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11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2607号。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拓。
被告单位: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顺路96号院(南区)36号楼07。
诉讼代表人:高某,男,1980年8月14日生,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12月19日生,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辩护人:张玉兰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波;人民陪审员:闫洪孙焕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虹;代理审判员:宋振宇王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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