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广内派出所扣押财产强制措施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宣武分局广内派出所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广内派出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岩 单位:
本案涉及的是如何判处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应具有两个前提: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本案被告将原告所有的物品置于被告驻地的暂存行为,实为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已超越了它的法定职权,事后补做的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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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51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产强制措施。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33岁,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广内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段某,宣武分局广内派出所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广内派出所副所长;王某1,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岩;审判员:都树春;代理审判员:丁真。
二审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增德;审判员:李银山;代理审判员:王志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2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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