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刘营乡朱庄村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7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子良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自己虚开,在这种情况下,抵扣数额及损失数额如何计算,是本案控审之间分歧的焦点。
控方的计算方法是:
抵扣总数=被告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他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数额+被告人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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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初字第723号。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某,男,35岁(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2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忠武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洁;代理审判员:杨子良麻学军
6.审结时间:20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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