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3)克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厦门市隆顺华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住福建省厦门市。2012年6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克山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克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宝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德军;代理审判员:刘传德;代理审判员:邱旭东。
(二)诉辩主张
1.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某通过巩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先后介绍四家公司在马某(另案处理)的克山县晶鑫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分别为:
1.为蔡某(另案处理)汕头市澄海区XXX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5份,销售金额总计6,440,533.42元,销项税额总计1,094,890.58元,价税总计7,535,424.00元,已认证发票35份,已抵扣税额584,997.38元。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584,997.38元。
2.为白某(另案处理)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48份,销售金额总计4,708,707.25 元,销项税额总计800,480.25 元,价税总计5,509,187.50元,已认证发票48份,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800,480.25元,2012年6月8日已补缴税款800,480.25 元。
3.为王某(另案处理)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27份,销售金额总计2,699,434.62 元,销项税额总计458,903.88元,价税总计3,158,338.50元,发票未认证。
4.为柯某(另案处理)信丰XX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163份(其中作废1份,发票号码00627607,销售金额99,931.62元,销项税额16,988.38元,价税合计116,920.00元),销售金额总计16,194,642.32元,销项税额总计2,753,089.18元,价税总计18,947,731.50元,已认证发票162份,已抵扣税额2,753,089.18元,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2,753,089.18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共介绍四家公司在马某的克山县晶鑫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302份,发票销售金额合计30,043,317.61元,税额合计5,107,363.89元,价税合计35,150,681.50元。共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3,338,086.56元。被告人黄某从中获利29.2万元,已被收缴。
2.被告人黄某辩解称:
(1)汕头市澄海区XXX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两次是通过被告人,其他几次是XXX织造有限公司自己找马某的,与被告人无关;(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获利29.2万元不对,实际获利4.8万元;(3)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为2,753,089.18元;(4)被告人是为了处朋友关系,才被动参与的,不以获利为目的,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法行为,事发后才知道马某的公司是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来谋利的。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辩解称:
(1)有一部分发票虽已开出,但并没有认证,没有实际使用,没有抵扣税款,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危害后果相对较小;(2)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的部分,并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4)被告人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后悔罪态度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向司法机关返还赃款,已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6)对于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在发票的管理上存在疏漏。
(三)事实和证据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巩某(在逃)有生意往来,2011年末,巩某向黄某介绍其姐夫马某(已判刑),称马某在黑龙江省有一个克山县晶鑫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黄某是否需要并让黄某帮助联系介绍一些公司卖出一些,黄某为了巩某能给其介绍更多的生意、有更多的合作,同时自已也能在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获取利润,就用电话与马某取得了联系,马某说要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5.8%作为利润,黄某之后先后介绍四家公司在马某的克山县晶鑫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这四家公司分别为蔡某(另案处理)的汕头市澄海区XXX织造有限公司、白某(另案处理)的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王某(另案处理)的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和柯某(另案处理)的信丰XX服饰有限公司,马某每个月告诉黄某有多少发票能开,黄某就打电话给这四家公司,然后这四家公司告诉黄某需要多少份,黄某再打电话给马某。这四家公司都要黄某做担保,马某收到购买发票的钱后,扣下5.8%后再把钱打给黄某,同时把发票邮寄到黄某处,黄某扣下自己应得的份额后,把剩下的钱和马某邮来的发票分别给这四家公司。黄某共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2份,发票销售金额合计30,043,317.61元,税额合计5,107,363.89元,价税合计35,150,681.5元。共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2,753,089.18元。被告人黄某从中获利29.2万元,已被收缴。黄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下:
1.为汕头市澄海区XXX织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5份,销售金额总计6,440,533.42元,销项税额总计1,094,890.58元,价税总计7,535,424.00元,已认证发票35份,已抵扣税额584,997.38元,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584,997.38元,2012年9月3日已补缴税款584,997.38元。
2.为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48份,销售金额总计4,708,707.25 元,销项税额总计800,480.25 元,价税总计5,509,187.50元,已认证发票48份,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800,480.25元,2012年6月8日已补缴税款800,480.25 元。
3.为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27份,销售金额总计2,699,434.62 元,销项税额总计458,903.88元,价税总计3,158,338.50元,发票未认证。
4.为信丰XX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163份(其中作废1份,发票号码00627607,销售金额99,931.62元,销项税额16,988.38元,价税合计116,920.00元),销售金额总计16,194,642.32元,销项税额总计2,753,089.18元,价税总计18,947,731.50元,已认证发票162份,已抵扣税额2,753,089.18元,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2,753,089.1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举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查询蔡某2和高某账户明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XXX织造公司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发票联、电子转账凭证、明细账、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说明报告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金缴款单;2.证人李某、马某、蔡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4.齐齐哈尔信达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未提供证据。
(四)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中第(一)、(二)、(四)项,因与本案的客观证据相矛盾,不予采纳,第(三)项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意见中第(一)项至第(五)项,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第(六)项与案件无关,不予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
(五)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六)解说
本案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本案中,黄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黄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做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
(邱旭东)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