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诉汪某、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保证协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佳民一终字第1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玉祥

罗亚红

王丙林

代理律师:

于仁海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汪某给原告滕忠利出具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汪某与原告签订的保证书系单务、有偿的协议,即被告只单纯地履行给付义务而不享有其它权利。被告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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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汤原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一初字第3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佳民一终字第193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滕某
委托代理人:于仁海,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汪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某,无职业。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雪松;代理审判员:孟伟、余阳。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玉祥;审判员:罗亚红;代理审判员:王丙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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