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周某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诉讼时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爱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2)萝民初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陆勇

代理律师:

李湖

法官解说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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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2)萝民初字第119号
(二)案由:民间借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湖,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于春笑,黑龙江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陆勇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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