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受贿案 犯罪主体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任春喜

韦海校

赵菲

代理律师:

王跃辉

张海红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定性即唐某1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而唐某1是否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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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刑初字第64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帮学、助理检察员梁婷。
被告人:唐某1,男,44岁,捕前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铁二十五局南广铁路NGZQ-3标工程项目部经理。2012年5月3日因本案向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跃辉,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海红,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春喜;审判员:韦海校、赵菲。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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