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出售、持有假币,万某购买、运输假币案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选择罪名;数罪并罚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刑字第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任春喜

代理律师:

喻成剑

于林志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对被告人万某购买、运输假人民币8 千元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法院最终以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定罪量刑,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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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刑字第37号判决书
2.案由: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假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蒋昕。
被告人:张某(绰号江西老表),2013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喻成剑,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绰号富),2013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于林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员:任春喜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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