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李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
案由: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刑终字第2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健彬

曾庆泉

卢亮声

代理律师:

谢小岩

陈小金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两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的爆炸物是否为了合法的生产所需,这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在十年以上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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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刑终字第279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玉周。
被告人徐某,男,1957年3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逮捕。现居住在家。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小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逮捕。现居住在家。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瑜;人民陪审员江美蓉、赖利祥。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健彬;审判员:曾庆泉、卢亮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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