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永定友源水泥有限公司等承包合同案 合同;真实意思;合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11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雅

李馀彬

刘伟明

代理律师:

苏敬

林秀榕

巫某

苏敬

林秀榕

法官解说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存留的石灰石数量如何认定以及被告永定友源水泥有限公司及阙某是否应当偿付原告+415水平巷道的基建工程款65.036万元。一审法院以永定县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主持清点的数据为依据,认定原告遗留在矿洞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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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1178号判决书;
2.案由
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巫某、邱某。
被告(反诉原告)永定友源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阙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定县东兴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秀榕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巫某,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永定友源水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某。
俩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永定县东兴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秀榕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良武;人民陪审员:赖利祥、李金球。
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雅;审判员:李馀彬、刘伟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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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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