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 故意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袁鸣

贺维

卢亮声

代理律师:

王占云

李岚兰

法官解说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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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
辩护人王占云、李岚兰,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丹枚;人民陪审员:赖小专、李卿。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鸣;审判员:贺维、代理审判员卢亮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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