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
案由: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9)卢刑初字第2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闵灏 单位: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也是上海法院判处的首例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犯罪案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核材料。核材料是一种高放射性、高能量物质,其以反应能量大,瞬间杀伤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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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9)卢刑初字第291号。
2.案由:李某等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志荣。
被告人:李某,女,1949年9月5日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延吉市,无业;曾因犯走私毒品罪于199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因本案于1999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指定辩护人:许宝华上海市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53年7月23日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汪清县,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殷阿章陈爱珍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女,1978年1月1日生,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汪清县,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蔡伟慈马炜熔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宋某,上海复旦大学学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闵灏;代理审判员:陈雄白卜熙文
6.审结时间:20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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