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注销城市户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益阳市赫山区百货商店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1997)益赫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建田 单位: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足够的事实根据,正确适用法律,符合法定程序。本案被告在一审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尚无既定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注销原告城市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同时,一、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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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1997)益赫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公安户政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61年2月14日生,益阳市赫山区百货商店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普亮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鲁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梦吾;审判员:张国清胡伏育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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