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某1、胡某诉董某、高某、高某1采矿权案 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建文 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民二初字第58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1号。
2.案由:采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原告(上诉人):刘某1,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原告(上诉人):胡某,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特别授权):康保坤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特别授权):张宝善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董某,男,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2,男,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1,女,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特别授权):柴有坤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特别授权):姚蕴文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文;审判员:刘惠;代理审判员:马玲。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军;代理审判员:杨宏黎泰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