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自首 被害人过错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王义奇

杨宏

农晓雯

代理律师:

蒋恒

刘帅

法官解说
本案系经知悉群众宋某及被告人龚某某先后向110指挥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查获被告人龚某某实施的故意伤害案。关于被告人龚某某的作案动机,其供述张某3是与其恋爱近两年的女朋友,且共同租住房屋在一起,案发当日张某3向其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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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刑初字第46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徐某,系被害人张某2的父母。
委托代理人:易盛开,云南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龚某某,云南省砚山县人。
指定辩护人:蒋恒、刘帅,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义奇;审判员:杨宏;代理审判员:农晓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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