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胡某、任某某敲诈勒索案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刑终字第9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义奇

何义龙

杨宏

代理律师:

樊文学

孙建文

杨轶雯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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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2013)马刑初字第5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文山州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刑终字第95号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勾坤嬉、卢绍冲。
被告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人),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惠安县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现租住马关县广环路5号405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7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文学(一审辩护人),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原审被告人),又名"孙廷松",绰号"谷子",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本院撤销原判决的缓刑部分,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12月2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7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建文、杨轶雯,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原审被告人),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8日由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明燕;审判员:杨富奖、陆永兴
二审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义奇;审判员:何义龙、杨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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