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等诉广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南县人民医院

马关县律师事务所

马关县律师事务所

农资公司

广南县律师事务所

广南县供销社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邦兴 单位:
推选代表人诉讼,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对此有专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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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代表人):贺某,男,62岁,汉族,初中文化,广南县人,务农。
原告(代表人):赵某,男,56岁,汉族,大学文化,广南县人,现在广南县人民医院工作。
原告(代表人):吴某,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广南县人,务农。
(以上3人为24名原告推选的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范洪伦马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唐亢武马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南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农资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严献才广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郭某,广南县供销社干部。
被告:阮某,男,55岁,汉族,高小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务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金顺;审判员:冯再安;代理审判员:易春
6.审结时间:199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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