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某诉马关县电力开发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民终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邦兴 单位:
1.本案是云南省判决数额最高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法律关系复杂,且各地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对赔偿标准把握不一,试图通过处理本案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判。本案的审理,社会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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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8)文中民永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云高民终字第7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恩某,男,17岁,马关县人,,原系文山州技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恩某1,男,44岁,马关县人,系恩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发珍郑永明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庄明楼大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马关县电力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刘春新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马关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樊某,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干部。
被告(上诉人):李某1,男,46岁,汉族,四川省眉山县人。
诉讼代理人:柏再发李兴荣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曾某,男,23岁,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选荣;审判员:胡艳班崇信。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勤;审判员:王泽祥段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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