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故意杀人、张某包庇案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云高刑一终字第4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继麟 单位:
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是正确的。
本案行为人冯某1在国家自然保护林区内盗伐毛柿花树一棵,破坏了国家保护的森林资源。尽管其盗伐林木数量小,情节一般,不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但其盗伐林木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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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文州刑初字第40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云高刑一终字第400号。
2.案由:冯某故意杀人、冯某1故意伤害、张某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显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熊某,男,47岁,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熊某1之父。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崇福云南省西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男,24岁,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农民。1993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冯某1,男,27岁,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农民。1993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世勇云南省西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42岁,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农民。曾因贩毒罪于198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3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昌荣;审判员:王云王云龙。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拴柱;审判员:易文臣;代理审判员:李忠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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