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康某案 委托代理、第三人选择权
案由:
倾销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章丘市绣惠镇金都大酒店

文书字号: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2)章民初字第6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任文明 单位:
这是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欠款纠纷案件,但因在诉讼中铸管厂出具了被告签单系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清偿此债务的证明,而原告又坚持向被告个人主张权利,致使在本案的处理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领客人到原告饭店就餐时,虽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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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2)章民初字第606号。
2.案由:欠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章丘市绣惠镇金都大酒店个体业主,住章丘市。
被告:康某,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云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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