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丁某欠款案 证明标准
案由:
倾销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维维集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法律服务所

江苏维维集团

江苏省徐州市城南开发区潘塘办事处崔庄居委会马路口村

江苏省徐州卓尔群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民一终字第2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宪文 单位: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已给付原告11000元,其难点在于对事实的查清及证据的认定。从本案案情来看,事发当晚,除原告及其妻子、被告及其妻子在现场外,再无其他案外人在场,双方对事情的经过又有截然不同的说法,案情真伪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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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1)泉民初字第86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民一终字第279号。
2.案由:欠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维维集团工人,住徐州市铜山新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友良,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接某,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维维集团会计,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妻。
被告(上诉人):丁某,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城南开发区潘塘办事处崔庄居委会马路口村村长,住徐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曹青江苏省徐州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春;审判员:王丹莉;代理审判员:郑凤金。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红彦;代理审判员:袁晓非吴艳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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