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元才诉丁杰欠款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民一终字第279号
- 案由:欠款纠纷案
- 原告:李元才
- 被告:丁杰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4-1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负担。
- 张海妹故意杀人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终字第159号
- 案由:张海妹故意杀人案
- 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张海妹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3-2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于1996年3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姜玉全不服丰县民政局殡葬管理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徐行终字第30号
- 案由:不服殡葬管理处罚案
- 原告:姜玉全
- 被告:丰县民政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8-0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由上诉人姜玉全负担。
- 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诉程增强、新沂市新华合金厂侵犯商业秘密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徐经初字第155号
-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 原告: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
- 被告:程增强,新沂市新华合金厂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4-1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于1996年4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
1.被告程增强、新沂新华合金厂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拥有的再生铅精炼技术进行合金铅的生产和销售,对其已经掌握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州合金厂在省级以上报刊中登报赔礼道歉(登报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2.被告程增强将非法所得7万元赔偿给原告。
3.被告新沂市新华合金厂赔偿原告损失1022753.1元。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5440元,被告程增强负担5440元,被告新沂合金厂负担3万元;财产保全费10520元,由新沂合金厂负担;鉴定费22000元,程增强负担2000元,新沂合金厂负担15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都未上诉。
- 刘永志非法行医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徐刑终字第296号
- 案由:刘永志非法行医案
- 原告:张成华,张希彩,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刘永志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2-1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张洪诚诉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徐民终字第1067号
-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张洪诚
- 被告: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12-21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巨龙公司负担。
- 李发英不服邳州市四户镇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徐行终字第8号
- 案由:不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 原告:李发英
- 被告:邳州市四户镇人民政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2-2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发英承担。
- 周美玉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徐刑终字第141号
- 案由:周美玉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 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周美玉,徐顺伏,汪可鸟,胡益定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11-2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蔡×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徐刑抗字第1号
- 案由:蔡×故意伤害案
- 原告:蔡先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蔡×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3-2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决。
- 江苏省徐州市张庄水泥厂逃避追缴欠税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徐刑终字第237号
- 案由:江苏省徐州市张庄水泥厂逃避追缴欠税案
- 原告: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江苏省徐州市张庄水泥厂,王云成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12-0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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