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销赃案
案由:
倾销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松法刑字第1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对被告人项某的定罪是正确的,处罚也是适当的。
销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
构成销赃罪,在犯罪的对象上必须是赃物。所谓赃物,是指犯罪所得的财物。作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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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松法刑字第132号。
2.案由:项某销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飞、李桂萍。
被告人:项某,男,29岁,浙江省嘉善县下甸庙合金材料厂厂长,1991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君鲍永全上海市松江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新;代理审判员:虞潘岷刘长琴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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