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松刑初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小石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即究竟是定故意伤害(致死)还是定过失杀人。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控诉方意见,判决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是完全正确的。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杀人在行为的结果上都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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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松刑初字第101号。
2.案由:夏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冷某,女,现年9岁,小学学生,上海市松江县人,系本案被害人冷某1之女。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37岁,职工,上海市松江县人,系原告人冷某之母。
被告人:夏某,又名夏某1,男,28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系松江县红楼宾馆临时工,1983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2年1月5日刑满释放。1992年6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戴国庆上海市松江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新,上海市松江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小石;代理审判员:刘长琴陆冰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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