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林某、葛某借贷纠纷案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2)松法民字第6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月琴 单位:
1.本案原告金某是债权人,被告林某是债务人,在双方签定的书面借款合同中,被告葛某为债务担保人。
担保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一种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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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2)松法民字第645号。
2.案由:借贷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上海市松江县。
诉讼代理人:俞移冲松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顾小敏松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27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葛某,男,32岁,汉族,个体业主,住上海市松江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林捷;代理审判员:薛金泉傅月琴
6.审结时间:199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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