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偷税案 强制措施、酌定从轻处罚
案由:
偷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松江县物资局贸易中心

上海市松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4)松刑初字第2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震波 单位:
偷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用欺骗手法,隐瞒真相,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须出自故意,且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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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1994)松刑初字第223号。
2.案由:贾某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祥玲。
被告人:贾某,男,31岁,汉族,上海市松江县人,系上海市松江县物资局贸易中心业务员。1994年4月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惠林上海市松江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震波;代理审判员:曹吉良俞晓光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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