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矿业选矿厂、陈某偷税案 单位犯罪
案由:
偷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门矿业选矿厂

福建省德化县龙门矿业有限公司

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9)德刑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丽春 单位:
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税罪,是无可质疑的。但本案涉及到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以及如何处罚等问题。
1.本案福建省德化县龙门矿业选矿厂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自然人具体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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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9)德刑初字第14号。
2.案由: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茂良。
被告单位:福建省德化县龙门矿业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龙门矿业选矿厂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辜某。
被告人:陈某,男,32岁,汉族,任福建省德化县龙门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龙门矿业选矿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流氓罪,于1996年12月16日被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小平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丽春;审判员:郑开明曾宪铸
6.审结时间:19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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