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故意伤害、郑某1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泉中法刑抗字第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剑峰 单位:
本案,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尚不满16岁和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又体现了对少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此,公诉机关并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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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德法刑字第077号。
二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泉中法刑抗字第03号。
2.案由:郑某、郑某1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郑某2,男,44岁,汉族,农民,福建省德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曾昭助福建省德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5岁(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德化县人。1991年9月24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林某,女,44岁,系被告人郑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廖煌灯福建省德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1,男,48岁,汉族,农民,福建省德化县人,系被告人郑某之父。1991年9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忠起福建省德化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剑峰;人民陪审员:陈文英张秀示。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振基;审判员:黄敏晋江章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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