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故意伤害案 审判监督程序、共同犯罪、附带民事诉讼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刑再初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越新 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陈某、陈某3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泉刑初字第125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刑终字第126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刑再初字第0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途。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1939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生海洪秋生泉州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男,1976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配金苏咏梅泉州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于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4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适荣胡小嫒泉州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3,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于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1999年4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启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晓东,泉州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必金;审判员:方汉阳江章再。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家玲;审判员:邓小明;代理审判员:王光生。
再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仁;代理审判员:陈越新庄清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