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诉泉州市东升福利制衣厂、泉州鲤城佳音微波通讯器件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最高额保证合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再终字第3号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卓辉 单位: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主张,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内,借款数额如超过保证的数额,则保证方对超过的数额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处理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理解最高额的保证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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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民抗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再终字第3号。
2.案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中山南路363号。
代表人:杜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原告的职员。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泉州市东升福利制衣厂(下称东升制衣厂),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清源田边村。
法定代表人:盛某,厂长。
原审被告(上诉人):泉州鲤城佳音微波通讯器件厂(下称佳音器件厂),住所地:泉州市灯荣工业区(市纸箱厂内)。
法定代表人: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临江工业区1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庆源;审判员:何衍辉黄卓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孙铭;审判员:江章再陈建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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