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8)德经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林经终字第04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九村民小组。
代表人:郭某,该村民小组成员。
代表人:李某,该村民小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1,德化县公安局退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1,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志煜,泉州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一村民小组二十五户。
代表人:李某2,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二村民小组二十六户。
代表人:李某3,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三村民小组二十一户。
代表人:李某4,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四村民小组二十五户。
代表人:李某5,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五村民小组二十五户。
代表人:李某6,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六村民小组三十六户。
代表人:李某7,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七村民小组二十六户。
代表人:林某8,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八村民小组二十一户。
代表人:李某9,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十村民小组三十九户。
代表人:李某10,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三十九户。
代表人:李某11,该村民小组成员。
第三人: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十二村民小组三十八户。
代表人:郭某2,该村民小组成员。
5.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德丰;审判员:颜丽荣;代理审判员:苏挺颖。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绿汀;审判员:郭连新;代理审判员:林健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3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0年间原告向被告承包了“安垅贡”、“白灰来”等地的山林,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承包后,原告进行了管理和收益,在收益时,被告也按15%进行了分成。1995年12月间,被告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又将全村的山林包给李某、李某1,并订立了山林承包合同。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判令被告与李某、李某1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2)被告辩称:1990年间村委会与各村民小组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虽然合同条款未完善,但合同已实际履行,所签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1995年12月间村委会与李某、李某1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属重复承包,应确认无效。原告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村财政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3)第三人李某、李某1辩称:1990年间被告与各村民小组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我们不清楚,我们是看到被告贴出的招标公告,以投标的形式中标承包的,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且办理了公证,并交了押金86900元。所以,我们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我们投入了资金和人力,对山林进行了管理,若要解除我们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应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15万多元。另被告与原告及各村民小组签订的合同,其主要条款不完善,应确认无效。
(4)第三人第一、二组、第四至八组、第十至十二组村民小组诉称:要求依法确认其于1990年间与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依法确认被告1995年12月间与李某、李某1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无效。
(5)第三人第三村民小组辩称:1990年间,各村民小组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其条款不完善,山林管理不好,村民也没有信心,所以该合同无效。应确认被告与李某、李某1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
2.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间被告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全村址在“安垅贡”等地的山林分为12片承包给全村12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以联合体的形式派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一式五份),合同对各村民小组承包的山林四至作了约定,还约定了承包期限自199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承包联合体应承担负责按计划完成造林、垦复、抚育、封山护林等各项林业工作任务等条款。但合同对各村民小组承包的山林面积没有测量。原告及其第三人各村民小组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名后将合同书交由村委会保管,被告除与原告及第三人第十一村民小组签订的合同(未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外,也在合同书上均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尔后,原告及第三人各村民小组对各自承包的山林进行管理,原告收益时,被告按15%进行了分成。1995年12月间,被告未经12个村民小组的同意,即将原告及第三人各村民小组承包的山林,以公开投标的形式发包给第三人李某、李某1,并收取承包人押金86900元,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经德化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第三人李某、李某1对该山林进行了管理、巡护等投资。由此产生了纠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7年8月27日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6)德经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1997年11月1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林经终字第002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原、被告双方在重审前进行一、二审及审判的结果。
(2)1990年盖德村委会与各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12份,其中与第九组、第十一组的合同村委会未加盖公章,只有村民小组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名。该12份承包合同证明1990年间,盖德村委会将全村山林分为12片分别发包给12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对其承包的山林四至作了约定,承包期自199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等。
(3)1994年1月20日盖德村委会出具的收据二张,证明原告盖德村第九组在承包山林后,收益时,被告盖德村委会按15%进行了分成。
(4)1995年8月19日盖德乡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收据,证明原告第九村民小组承包山林后,收益时,向林业工作站缴纳2m3(松木)自用材育林基金60元。
(5)1993年11月18日至1995年12月24日林业采伐许可证四份,证明原告在承包山林后,收益时,经林业部门批准采伐林木的审批手续。
(6)1992年3月10日现金支出凭证,证明原告代表人李升珍承包山林后退回押金300元,利息10元。
(7)1995年12月9日招标公告,证明被告将全村山林采用缴纳押金方式承包给个人经营管理的通知。
(8)1995年12月30日收据,证明被告在招标时收取第三人李某、李某1手续费100元。
(9)1995年12月30日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将全村4500亩的山地发包给第三人李某、李某1,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含已发包给12个村民小组的山林,承包期自199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等,并经公证。
(10)1995年12月31日收据,证明被告将山林发包给李某、李某1收取的押金86900元。
3.一审判案理由
德化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各村民小组于1990年间与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条款虽不够完善,但被告实际已将山林交由原告及第三人各村民小组进行经营管理,收益时,被告也按15%进行了分成,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应确认合同有效;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应继续履行。原告及第三人各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可以部分采纳,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纳。被告将已经发包给原告及第三人各村民小组承包的山林再次与李某、李某1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属重复发包,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此,被告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第三人李某、李某1系本村村民,在明知山林已发包的情况下,仍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亦有一定过错责任。被告收取第三人李某、李某1的押金86900元应予返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第三人李某、李某1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一审定案结论
德化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第九村民小组及第三人第一至八组、第十至十二组村民小组与被告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民委员会所签山林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2)第三人李某、李某1与被告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无效。
(3)被告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村民委员会收取的押金86900元应退还给第三人李某、李某1,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李某、李某1上诉称:其与盖德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山林合同,经公开招标投标,公证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1990年间,盖德村民委员会拟将该山林承包给各村民小组,但没有签订有效合同,属无效合同。若解除与其签订合同,盖德村民委员会应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8万余元。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定案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
(五)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虽合同条款不够完善,但被上诉人实际已将发包的山林交付给盖德村各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被上诉人也按收益分成,合同已实际履行,不能因没有办理公证就否认该承包合同的效力,承包合同应确认有效,被上诉人将已发包的山林重新发包给上诉人李某、李某1承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此,被上诉人应负过错责任,收取上诉人的押金应予返还,并应赔偿损失支付利息。上诉人所诉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被上诉人退回押金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8)德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之判决。
2.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盖德村民委员会应退还上诉人李某、李某1的押金人民币86900元及利息(按月1%计付,自1996年1月1日起至还完之日止),并赔偿上诉人李某、李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200元。
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上诉人李某、李某1负担人民币2000元,被上诉人盖德村民委员会负担4800元。
(七)解说
1.本案合同部分条款不完善,应认定合同有效。
山林承包合同也属于民法中的债权的范畴,它反映的是生产、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与一般经济合同相比,在主体、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在签订合同的基本目的与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尚没有专门的有关山林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合同,《经济合同法》可以作为审理山林承包合同的实体法依据。
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1990年间被告盖德村委会与12个村民小组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承包的山地未对测算、利润分成进行约定,第九组、第十一组签订的合同中村委会没有盖章,约定经公证后生效,但没有进行公证,因此应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盖德村委会与12个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并将合同交由村委会保管,之后各村民小组即对山林进行管理,并在收益时,被告也按15%进行了分成,虽合同条款不完全,但合同已实际履行,应确认为有效。《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本案中被告盖德村委会是就山林承包的期限、承包地的四至范围及各村民小组承包按计划完成造林、垦复、抚育、封山护林等内容与各村民小组协商一致后,与各村民小组签订合同的,虽合同对各村民小组承包的具体面积未测算,利润分成未约定,并约定经公证后生效,也未进行公证,但各村民小组在合同签订后,对承包的山林进行经营管理,第九村民小组在收益时,村委会也按15%进行了分成,因此应认为合同生效后,已实际履行,且村委会按15%分成事实上已认可了利润的分成比例;合同约定经公证后生效,但公证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只要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方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从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看,它具有排他性,即不能在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的山林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包括发包方)的非法干涉,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无故侵犯和妨碍承包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义务。因此,虽然1995年12月被告盖德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某、李某1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条款完备,并经公证,但因承包山林的范围于1990年已由被告盖德村委会发包给12个村民小组,12个村民小组已在该山林上设定了承包经营权,具有了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第三人李某、李某1与盖德村委会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自然失去其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一、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2.本案盖德乡盖德村委会是过错方,应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由于盖德村委会将已发包的山林重复进行发包,造成1995年12月与李某、李某1签订的合同无效,对此,被告方应负主要过错责任。第三人李某、李某1系本村村民,在明知山林已发包的情况下,仍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亦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判决盖德村委会返还第三人李某、李某1押金869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是正确的,但一审没有判决赔偿收取押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是不当的,二审予以纠正是正确的。由于在订立第二份合同时第三人李某、李某1系本村人,明知是重复发包,又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也存在过错,对其要求的赔偿损失仅予以适当赔偿也是正确的。二审时增加了赔偿的数额,是由于在二审时,第三人又提出新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二审法院增加被告的赔偿数额也是正确的。
(苏德丰)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20 - 1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