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侵占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刑终字第5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程耕轮 单位:
1.被告人的侵占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本案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1979年刑法无明文规定侵占罪,因此,对吴某的侵占行为不能以犯罪论。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1979年刑法确实无明文规定其为犯罪。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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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8)狮刑自初字第02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泉刑终字第559号。
2.案由:吴某侵占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47岁,汉族,经商,台湾省台北市人。
委托代理人:花伟磊福建省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39岁,汉族,经营服装厂,福建省惠安县人。1998年8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曙军福建省泉州狮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耕轮;代理审判员:林秀华郭清漂。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绿汀;审判员:郭连新;代理审判员:林健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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