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石狮市凤里街道办事处新华村委会等案 财产权益分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石狮市凤里街道办事处华南居委会

泉州狮凤律师事务所

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

新华村委会

华南居委会

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泉民再字第0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琴 单位:
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其户口关系按有关规定无法从农村迁往城市安置,而这些妇女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往往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既要其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又要限制其财产权益,由此产生的纠纷普遍存在,不容忽视。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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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1998)狮民初字第1162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泉民终字第583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泉民再字第023号。
2.案由:财产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蔡某,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石狮市居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陈清凤泉州狮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石狮市凤里街道办事处华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主任。
被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石狮市凤里街道办事处新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华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1,主任。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审):郑平申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一审):蔡某2,新华村委会村民。
共同诉讼代理人(二审):田某,华南居委会居民。
共同诉讼代理人(二审、再审):王家富泉州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宝;审判员:庄学连;代理审判员:郭清漂。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孙铭;审判员:邱闪红;代理审判员:冯叶勇。
再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国彬;审判员:张国琴;代理审判员:林鲤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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