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王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民告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建新 单位:
1997的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同时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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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7)晋民初字第7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民告字第27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男,1957年2月6日生,汉族,原籍福建晋江,现住香港。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原籍福建晋江,现住香港。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1,王某之父,现住香港。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金地;代理审判员:林建新王佩玉。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素妹;代理审判员:张国琴丁美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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