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偷税案
案由:
偷税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宁市中法(1991)刑二上字第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政 单位:
1.本案认定江某犯偷税罪是正确的。
偷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情况,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江某的行为具备偷税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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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宁市仑法(1991)刑字第21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宁市中法(1991)刑二上字第67号。
2.案由:江某被控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光盛。
被告人(上诉人):江某,男,37岁,汉族,农民,浙江省舟山市人,住宁波市镇海区。1990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顾培昌宁波市北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江某表示不请辩护人,由本人自行辩护。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永才;代理审判员:王亚君郑旭波。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绍富;代理审判员:李建国鲁志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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